【曝光失信案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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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罗某送达了《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根据投诉,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北海乡由罗某经营的的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酱油,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从昆明购进一批“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该批产品经生产厂家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购进后放置在店内混同其他批次的正品进行销售。违法所得6元,涉案货值金额192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酱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该案件,经营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企业信誉和社会责任的严重损害。经营者应从法律、道德、经济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反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将诚信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日用品等消费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