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制造假案侵吞资产:法律严惩与财产返还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25-10-22 12:22:57

来源: 保山日报网 

  

  以案说法:行贿制造假案侵吞资产需及时返还文/梁贵群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多年的法律执业中,笔者多次接触不法分子通过行贿法官制造虚假诉讼,进而侵吞企业资产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因司法程序漏洞导致被撤销后,违法所得却长期未被追回,不法分子仍逍遥法外。近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自查纠正的两起虚假诉讼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与财产返还问题的关注。

  行贿制造假案侵吞2680万:案件全貌2010年,某丰公司股东之一某城公司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要求某丰公司归还2300万元和380万元借款。某丰公司答辩称,虽找到部分往来财务凭证,但其他凭证缺失,无法确认具体还款情况。法院原审认为,某城公司无从事借贷金融业务的资质,出借资金行为无效,遂判决某丰公司归还两笔借款。

  后续执行中,某城公司根据380万元借款判决,申请执行了某丰公司名下一笔约292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并通过其他途径补齐至380万元。2012年某丰公司重启清算后,某城公司又向清算委申报2300万元债权并获确认。

  然而,某丰公司另一股东ZS公司发现,2008年9月某丰公司已被主管机关终止特别清算并解散清算委,2010年根本无法应诉答辩,且无证据表明某丰公司曾单独向某城公司借款。ZS公司依法向番禺区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举报后,经核查确认,某城公司实控人方某1在两起案件中违法行贿法官。

  2020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605刑初xxx号案中,明确认定方某1的行贿行为。

  (裁定书载明方某1违法行贿原审法官)

  虚假诉讼被撤销:2680万财产应返还2021年,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案件裁定再审。法院认定,案件发生于某丰公司终止清算期间,且某丰公司与某城公司款项往来频繁,借款还款情况极不清晰。某城公司起诉目的明显,且采取行贿违法手段,应给予否定评价。最终,法院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某城公司起诉。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两起虚假诉讼已被撤销,某城公司应向某丰公司归还2680万元财产。但截至目前,某城公司未归还任何钱款。

  (两虚假诉讼被依法撤销)

  行贿法官骗取股权:惯犯再曝犯罪事实笔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方某1持有的某城公司股权,竟也是通过行贿法官制造假案,从国企手中骗取而来。

  2000年11月,方某1与国企某沙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父方某2,已非国企)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协议》,约定由某沙工程公司代方某1以900万元超低价收购两国企(某建集团和某实集团)持有的某城公司56.82%股权。2000年12月,某沙工程公司与两国企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方某1非合同一方,无法将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方某1套用某沙工程公司名义收购某城公司56.82%股权)

  2008年,为顺利办理股权登记,方某1私下行贿番禺区人民法院赵某坤法官。最终,(2008)番法民二初字第3xx号案判决某城公司配合将56.82%股权登记至方某1名下。

  2019年,有关部门发现方某1行贿犯罪并指令纠正相关判决。最终,(2020)粤01民终22xxx号案判决方某1向两国企归还某城公司56.82%股权。方某1、方某2合谋行贿法官制造假案,骗取国企股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构成行贿犯罪的共同犯罪。

  严惩行贿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与资产安全方某1作为行贿犯罪惯犯,与其父方某2合谋肆意亵渎法律尊严、侵吞国企和有关企业巨额资产。虽然屡次逃脱法律制裁,至今仍逍遥法外,但笔者坚信,有关部门一定能够彻查并严惩此类犯罪,切实维护我国司法公正权威,帮助国企和有关企业追回流失的巨额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