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假身份骗取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5-10-28 12:43:16
来源: 保山日报网
文/梁贵群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工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尚未全面联网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进而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影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近期,笔者就接触到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广州某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多次使用虚假身份骗取工商登记的违法行为。
方某某,原户籍为广东开平,早在1996年11月就已办理了注销户口手续,其原有的国内身份证也随之作废。然而,这并未阻止他继续利用这一已作废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新昌派出所证明)
2001年1月,方某某以极低的价格——15万元,收购了国有企业某沙公司,并使用其已作废的国内身份信息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行为,无疑是对市场秩序的公然挑战。
(国有企业某沙公司200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方某某低价收购事实)
(2001年5月某沙公司变更登记资料部分内容)
更令人震惊的是,方某某并未就此收手。他套用某沙公司的国企外壳,以900万元的超低价收购了当时同为国企的某城公司56.82%的股权,并将其私有化。2002年5月,他再次使用已作废的国内身份信息,登记为某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2年5月某城公司变更登记资料部分内容)
直至2013年5月,方某某才将某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更改为其真实的香港居民身份。然而,这一证件的签发日期明确标注为1996年11月,与其注销原户口的时间完全一致,进一步证实了其之前使用虚假身份的违法行为。
(2013年5月某城公司变更登记资料部分内容)
综合上述事实,方某某违法使用已作废的国内身份多次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确凿无疑。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违法登记,并认定其担任的某沙公司、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始无效。
以虚假身份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我们坚信,有关工商部门能够进一步提升监管力度,依法予以核查纠正,同时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企业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