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履行义务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10 09:29:06

来源: 保山日报网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核查,本公告附件所列2296家企业已连续2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拟对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请附件所列2296家企业限期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补报年度报告,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若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除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外,还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无继续经营意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将失去合法经营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办理注销;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务。

  特此公告。

  附: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