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须持证上路

发布时间: 2026-02-12 05:29:00

来源: 保山日报网 

  本报讯(记者张林保)记者近日从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准运许可等配套制度文件,全面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过程监管。自今年7月1日起,使用罐车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否则不得从事相关运输活动。

  《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五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范围,规定运输容器为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罐车)。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五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包括植物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调味品(食醋、调味料酒)、酒类(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食糖(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淀粉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在许可条件方面细化运输容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准入门槛,在许可程序方面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全流程的规范要求,在主体责任方面构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全链条的责任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说,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标识,且字高不小于200毫米;承运方要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物质。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如实全面记录交付、运输、装卸等环节信息;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对联单记录内容核对确认、信息共享、存档备查。“我们设计制定了统一的运输联单,把三方记录统一到一张联单上,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制定使用电子联单,实现全程贯通、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司长司光表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发货人员、罐车驾驶员、收货人员要严格落实岗位记录责任,确保出了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专用运输容器、专用食品标识要求,细化了食用植物油等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和管理规范,为散装运输划定安全底线。后者已于今年2月1日实施。

  据介绍,目前,针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监管基本上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部门规章为支撑、强制性标准为保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制度框架。孙会川表示,考虑到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是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各地还需要时间开展培训宣贯、组织实施,自今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