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公告(舟山市普陀区海翎船舶租赁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6-02-13 08:29:53

来源: 保山日报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财执法〔2026〕17号

  案件名称:舟山市普陀区海翎船舶租赁服务部串通投标案

  被处罚人名称:舟山市普陀区海翎船舶租赁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在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纵向租船项目(编号:SZGXZS2025075)采购中,舟山市普陀区海翎船舶租赁服务部、舟山市朱家尖海平船舶租赁服务部提交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内网IP地址、公网IP地址、硬盘序列号等均一致,评标委员会于本项目评标现场确定两家单位投标无效。经查,两家单位存在委托同一人制作、上传标书的问题。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51项第1档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厅决定对舟山市普陀区海翎船舶租赁服务部处以项目采购金额1498500元5‰的罚款,计7492.5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