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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
昌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时间:2010-01-26 10:29:25 来源:
保山日报网
作者:张国盛
本报讯 近日,昌宁县印发了《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标志着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正式建立。今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从年满六十岁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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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范围和对象,资金筹集标准和方式,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参保程序及办法,基金的管理、监督与各部门职责。按规定:凡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民均可自愿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按照50%的比例共同承担,实行县级统筹,统账结合的筹集模式。个人承担部分原则上由个人一次性交纳,政府补贴部分由政府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增收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对于参保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清应缴的养老保障资金后,次月便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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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昌宁县实施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后,将惠及7个乡镇近5000名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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